什么是脱密期间
所谓“脱密”,顾名思义,即不再接触商业秘密。用人单位通过约定,需要职员在辞职首要条件前公告用人单位,在职员公告用人单位后,还需要为用人单位再工作肯定期限,该期限届满,职员才能正式辞职,在公告后的这期间内,用人单位可以将职员调换至不需保密的工作部门,以确保职员不再获知新的商业秘密,因此又被叫做“提前公告期”。这一规范是基于商业秘密的时效性的考虑而设计的。职员在保密部门工作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或许会在脱密期内被公开,从而不再是商业秘密,即使未被公开,因为用人单位的业务在持续的进步,在脱密期内必然会有新的商业秘密产生,这类新的商业秘密当然更有价值,原有些商业秘密便在脱密期内减少了价值,即便被泄露,也不会给用人单位导致过大的经济损失。
竞业限制条约也是用人单位守旧我们的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即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约定职员在辞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能到与该用人单位具备角逐性的企业工作。这是保证商业秘密不被角逐对手获知的一个办法。在这种运作模式下,职员在竞业限制期内不是用人单位的雇员,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解除。竞业限制义务的依据在于劳动合同中的尚未失效的保密条约或另行签订的保密协议。但在脱密期内,职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劳动关系仍然存在,职员也仍须遵守用人单位的种种规章规范,只不过须离开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部门。这是两种规范的差异所在。
与竞业限制条约一样,这种脱密期的安排也是需双方约定才能成立的。并且也有空闲上的限制。
1996年劳动部发出了《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公告》,该公告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学会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守旧商业秘密有关事情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肯定时间内(低于六个月),调整其工作职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有关内容”。《上海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也规定:“对负有守旧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公告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但提前公告期不能超越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手段。”依据上述规定,脱密期不能超越六个月。这比竞业限制的期限要短不少,竞业限制最多不能超越三年。这是由于,在竞业限制期内,职员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已没劳动关系,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打造劳动关系,获得劳动报酬。但脱密期不同,在脱密期内,职员仍是职员,身份未变,劳动关系仍在,不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再打造劳动关系。而为预防职员获知企业的商业秘密,职员在脱密期内总是无事可作,会导致人力资源上的很大浪费。在上面引用的条约中,还提到了脱密手段。脱密手段就是用人单位可以在脱密期内采取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目的是为了降低已获知商业秘密的职员进一步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通常来讲,用人单位采取的手段多是将职员调离机密部门,变更劳动合同等。当然也可以使用其他手段,只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比如不可以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办法等),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任何手段守旧我们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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